日前,住建部公布《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。其中包括,鼓勵按月支付房租,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3年以上的租賃合同;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(shù)和幅度的,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;提供住房租賃、銷售信息發(fā)布服務的第三方網(wǎng)絡交易平臺,也應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。
長期以來,租房者權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保障,根源之一就在于話語權的失衡。諸如租金支付方式、中介費、租金漲幅等。雖然看似是房東與租房者約定的結果,實際上,房東往往處于強勢地位,租房者并不具備對等的博弈和議價能力。條例中諸多有利于保障租房者權益的規(guī)定,有望改變房東、中介以及租房者之間失衡的話語地位,改善扭曲的租房市場,提高租房者的安全感。條例正式實施之后,還需要建立方便、快捷的維權通道,降低租房者的維權成本,如此才能讓法規(guī)從紙上落到地上。當前,很多城市基本公共服務還附著于房產上,租房者無法同購房者一樣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務。所以,提高租房者的居住安全感和尊嚴感,還需要完善居住證制度,加大公共服務保障力度,彌合權利鴻溝。只有租房者不用擔心隨時被房東攆走,不必處處提防“黑中介”、“二房東”,不用為租房糾紛而東奔西走,他們才能感受到居住安全和居住尊嚴。減輕租房者的買房焦慮,也有助于房地產市場回歸理性。
《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中的許多內容顯然有保障租房者權益的傾向,但能否落實值得關注。比如,現(xiàn)在租房通常是“押一付三”,也就是租客一次付三個月的房租,再交一個月的租金當押金,租房合同一年一簽。《條例》“鼓勵”按月支付房租以及簽訂3年以上租賃合同,房東會接受嗎?房東會想“我的房子我做主”,如果房東不接受“鼓勵”,《條例》會不會干瞪眼?鼓勵不具有約束性,是一個現(xiàn)實問題。租房者(尤其是一線城市的租客)缺乏博弈能力,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城市租房多處于賣方市場。換言之,這是供需不平衡的結果。“更好發(fā)揮政府作用”,立足于租房時,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平價、實用的保障性住房。如果保障性房源不弱于市場性房源,后者就“牛”不起來。管理者出臺規(guī)范條文須關注“接地性”,還要通過實際行動推進市場健康發(fā)展,二者缺一不可。
責任編輯:王海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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